关于印发《交流到国家气候中心短期工作的
省级骨干预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中心各单位:
《交流到国家气候中心短期工作的省级骨干预报员管理办法(暂行)》经
交流到国家气候中心短期工作的省级
骨干预报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交流到国家气候中心短期工作的省级骨干预报员的管理,完成工作计划,达到预期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预报员的工作时间和主要任务
交流工作时间一般为3个月以上,主要任务是参加预报服务值班,同时要结合本地区的天气气候特点参加国家气候中心的气候预测、服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二、预报员交流程序和工作安排
1.人选确定程序
每年年初,人事教育处根据有关省局推荐交流预报员的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商有关业务处室提出人选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
交流预报员人选确定后,人事教育处通知预报员所在省人事部门,最后确定交流预报员人选。一般从5月份开始到国家气候中心工作。
2.业务工作安排
接收交流预报员的业务处室,制定交流预报员的值班和科研总结等具体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
交流预报员报到后一周内,接收的业务处室组织召开交流预报员工作会议,部署交流工作,将工作方案下发到预报员本人(方案也可根据预报员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方案要经分管领导审定)。
交流预报员根据工作方案,在两周内制定出明确的科研和业务工作计划,报接收的业务处室和人事教育处备案。
接收交流预报员的业务处室要在交流工作中期,安排一次交流计划落实情况汇报和交流会。
交流工作结束前一周内,人事教育处组织安排交流工作总结报告会。
交流期间交流人员至少完成一篇质量较高的业务技术总结或科研论文。对于在一年内发表的论文,其版面费由中心支付,并以中国气象局气候研究开放实验室为署名单位。
3.日常管理
接收交流预报员的业务处室,负责交流预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
交流期间交流预报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气候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外出或回原单位的需履行请假手续。两天以内,由接收交流的业务处室批准,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三天至一周,由人事教育处批准;一周以上半月以内,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请假累计超过半月或交流期间累计请假超过三次,取消继续交流资格。
在结束交流任务前一周内,交流预报员要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总结,填写交流预报员考核登记表。中心人事教育处会同接收交流的业务处室,对交流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将书面考核材料寄往派出单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4.后勤管理
(1)接收的业务处室应提前准备好交流人员的办公所需事宜。
(2)人事教育处及时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通知后,负责落实住宿工作。
(3)交流期间,由国家气候中心安排住宿的费用由中心支付。
(4)交流人员要爱护办公和公用设施,如有损坏,应予以赔偿。
三、待遇
交流期间,国家气候中心每月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
四、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交流预报员考核登记表
附表:
交流预报员考核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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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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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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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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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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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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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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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岗位及聘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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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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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技术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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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交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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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工 作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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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接收交流单位考评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人事部门考核意 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选派单位备案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国家气候中心人事教育处制表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