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申报

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对象为中国境内具备优良宜居气候资源的区域,原则上为县(市、区、旗)行政区。

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称号的申报实体原则上为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简称“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提交盖公章的申报书,并及时、准确提供资格审查及评审等各阶段所需的数据、资料和创建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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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暑旅游目的地申报

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对象为中国境内具备优良避暑旅游气候资源的区域,原则上为县(市、区、旗)或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职能的风景区、度假区、林区等。

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申报实体原则上为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或具备一定规模的风景区、度假区、林区等的管理部门或运行实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提交盖公章的申报书,并及时、准确提供资格审查及评审等各阶段所需的数据、资料和创建工作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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