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示范活动流程

发布通知。国家气候中心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同意后,发布年度创建示范活动通知。

动员组织。国家气候中心开展创建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品牌的动员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各地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积极创建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品牌。

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申报书》,并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平台(http://www.cma-nci.com),纸质材料存档备查。申报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资格审查。国家气候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建资格审查专家组,按照《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资格审查意见编制规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资格审查意见,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推动创建。通过资格审查的创建对象应按照《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工作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在3个月内向国家气候中心报送创建工作报告。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创建对象,国家气候中心须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

评审。国家气候中心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创建示范技术规范(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和创建工作报告等进行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应由包括气象、生态、环境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非气象领域专家占比不低于30%。

(二)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三)对创建情况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出具通过评审意见。

公示和认定公布。国家气候中心将评审通过的创建对象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气象局授予相关称号,并公告。

复查。国家气候中心根据《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复查办法(试行)》对获得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并按5年一次的周期开展复查。

(一)创建示范活动达到规范要求的,保留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称号。

(二)创建示范活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相关创建示范活动;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中国气象局予以撤销并公告。



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示范活动流程

发布通知。国家气候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中国气象局批准同意后,发布年度创建示范活动通知。

动员组织。国家气候中心开展创建避暑旅游目的品牌的动员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各地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积极创建避暑旅游目的品牌。

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避暑旅游目的地申报书》,并将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平台(http://www.cma-nci.com),纸质材料存档备查。申报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避暑旅游目的创建工作方案,自愿申报参加创建工作。

资格审查。国家气候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组建资格审查专家组,按照《避暑旅游目的资格审查意见编制规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资格审查意见,并向申报单位反馈。

推动创建。通过资格审查的创建对象应按照《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工作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在3个月内向国家气候中心报送创建工作报告。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创建对象,国家气候中心须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

评审。国家气候中心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避暑旅游目的地创建示范技术规范(2023年修订)》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和创建工作报告等进行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应由包括气象、生态、环境、旅游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非气象领域专家占比不低于30%。

(二)评审专家须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三)对创建情况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出具通过评审意见。

公示和认定发布。国家气候中心将评审通过的创建对象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气象局授予相关称号,并公告。

复查。国家气候中心对获得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并按5年一次的周期开展复查。

(一)创建示范活动达到规范要求的,保留避暑旅游目的地称号。

(二)创建示范活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开展相关创建示范活动;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请中国气象局予以撤销并公告。